八大胜|极道美受|二审结果出炉九牧王商标保卫战成功获胜
近日★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ღ◈、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八大胜★ღ◈、池某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ღ◈,认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对“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极道美受★ღ◈,三被告需共同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ღ◈。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ღ◈,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ღ◈、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极道美受★ღ◈、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ღ◈。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ღ◈、推广和使用★ღ◈,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ღ◈。
凯撒皇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ღ◈,其法定代表人为池某隆★ღ◈。1995年12月21日★ღ◈,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ღ◈,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ღ◈。2016年1月★ღ◈,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ღ◈。紫敬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ღ◈,其在天猫商城★ღ◈、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ღ◈。
九牧王公司发现★ღ◈,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ღ◈,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ღ◈,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ღ◈: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ღ◈: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八大胜★ღ◈。九牧王公司认为八大胜★ღ◈,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ღ◈,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八大胜★ღ◈。据此★ღ◈,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ღ◈,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一体两面★ღ◈,一面使用“牧王”文字标识★ღ◈,另一面使用图形标识★ღ◈,使用方式系对第801503号商标的规范使用★ღ◈,并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极道美受★ღ◈。此外极道美受★ღ◈,一审法院还认为★ღ◈,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是“品牌★ღ◈:牧王”★ღ◈,由于品牌并非法律概念★ღ◈,而是对以注册商标为核心经营资源的统称★ღ◈,考虑到被告经授权许可使用的第801503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即为“牧王”★ღ◈,以此指称品牌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极道美受★ღ◈,并不构成侵权★ღ◈。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ღ◈、侵权行为的性质★ღ◈、情节★ღ◈、影响等因素后★ღ◈,酌情确定凯撒皇公司★ღ◈、紫敬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万元★ღ◈。
一审判决后★ღ◈,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ღ◈、紫敬公司★ღ◈、池某隆均不服★ღ◈,都上诉至福建高院★ღ◈。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八大胜★ღ◈,凯撒皇公司★ღ◈、紫敬公司★ღ◈、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ღ◈。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ღ◈,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ღ◈、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ღ◈,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ღ◈。
福建高院认为八大胜★ღ◈,相关证据表明★ღ◈,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ღ◈,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ღ◈,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ღ◈、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ღ◈。另查明★ღ◈,池某隆以个人身份共申请注册了1300多个商标★ღ◈,其中相当一部分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ღ◈。如今★ღ◈,并无证据证明池某隆对注册数量众多的商标有进行实际的商业运营和使用★ღ◈。另外★ღ◈,相关证据证明池某隆系鄂尔多斯牧王的实际控制人★ღ◈,而鄂尔多斯牧王所注册的“牧王”系列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ღ◈。从上述事实可见★ღ◈,池某隆★ღ◈、凯撒皇公司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ღ◈。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ღ◈,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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